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28 04:51:00
近日,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课间十分钟的一次寻常的如厕竟成了初三学生肖某的“意外事故”。右肱骨骨折、十级伤残、数万元医疗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肖某将学校、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01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6日晚,某中学初三学生肖某在课间如厕时,因地滑不慎摔倒,造成右肱骨内上髁骨折。经治疗,肖某花费医疗费几千元,司法鉴定认定其受的伤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还需一定费用。
因赔偿协商未果,肖某将某中学、校方责任险承保公司,(以下简称甲保险公司)、学平险承保公司,(以下简称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三方各执一词:某中学称设施合规,事故系学生自身所致;甲保险公司以“未及时报案致责任无法查清”拒赔;乙保险公司则主张伤情未达合同评残标准,仅同意赔付已产生的医疗费。
02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中学未提供证据证明厕所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合理安全保护措施,未尽到管理职责;肖某年满14周岁,具有一定自我保护能力,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故酌定由某中学承担60%责任,肖某自负40%责任。肖某在乙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中,十级伤残给付比例10%,故乙保险公司应按比例赔偿,其余损失不在其赔付范围,重新鉴定费用由乙保险公司自行承担。某中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的校方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损失未超责任限额,故甲保险公司应代替某中学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由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按责任进行赔偿;驳回肖某其余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甲、乙公司均已履行完毕。
03
法官提醒
本案再次明确了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应加强校园设施安全检查与维护,特别是卫生间、走廊等易发生意外的场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保障学生在校安全。同时,学生在校园内也应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自身行为,避免意外发生。此外,校园责任险和学平险等保险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中能起到一定的风险分担作用,家长和学校应重视相关保险的投保与理赔事宜。在发生纠纷时,各方应依据法律规定,合理划分责任,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双峰县人民法院 作者:石宜 龚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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