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28 18:32:00
夏季广州雷雨频发,户外作业安全尤需注意。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明确雇主对雇工在劳务中遭雷击死亡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农田从事劳作遭雷击,谁之错?
2024年3月,王某聘请张某在其承包农田从事施肥、耕种等劳务。作业中,张某遭雷击倒地,经120抢救无效死亡。因赔偿协商未果,张某家属诉至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农业从业者,明知当日天气不适宜作业仍强行召集,未提供避雨避雷场所,也未及时指令疏散,存在过错。
王某则辩称,张某死亡系雷击这一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所致,与劳务无法律因果关系。他称张某长期务农,可自行决定作业时间,且涉案复耕农田不允许铺装防雷设施,周边农田也均无此类装置,自己无过错。
南沙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向张某家属支付赔偿款。双方均上诉后,广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雇主应尽安全管理责任
法院指出,张某在劳务中遭雷击死亡,王某作为雇主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风险提示,未尽安全管理责任。事发前天气预报显示雷雨频密,王某未采取有效防雷避雨措施仍安排户外劳作,存在过错。
同时,张某在雷雨高发且有预报的情况下坚持出工,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自身也需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到户外劳作遭雷击属偶发低概率自然灾害,一般人难以准确预见,法院酌定王某承担20%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农业、建筑等户外领域雇主需高度重视雇工人身安全,恶劣天气下须采取积极预防措施,不得侥幸转嫁风险;户外劳动者也应增强安全意识,做好自我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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