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8 07:30:00
在工作中,根据公司上级要求或是工作需要加班了,但没有按照公司相关流程进行审批,那么,这样的“加班”算加班吗?应该付加班费吗?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一起因为加班费引发的诉讼案件。法院介绍,黄某是某信息科技公司的高级工程师,该公司规章制度约定,若员工需要加班,应按照公司制度申请并获得许可,否则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此外,公司还规定员工因加班获得的调休必须在当月休完。
黄某所在部门的主管朱某发邮件给公司负责人,称因该段时间部门工作繁忙,员工没有可以调休的空间,提出两项申请:一是延长调休的使用期限,二是批准部分人员的加班。
该邮件附件显示,黄某在2022年3月至10月间共加班30天。2023年8月,黄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对加班费等问题无法达成共识,黄某诉至法院。
公司认为,黄某未按公司规定提交正式的加班申请并获得审批同意,故不同意支付加班费。一审法院对黄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请未予支持,黄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应当支付相应劳动报酬。”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易苏苏说,本案中,黄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若因工作需要加班,应按照公司制度申请并获得许可。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处理加班费争议的依据之一。
“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刻意拒绝正常的加班申请、否认真实存在的加班事实,也不得制定过于苛刻的加班调休规定,通过名义上给予调休但实际很难执行的方式规避支付加班费的义务。”易苏苏说。
该案中,黄某的加班虽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但得到其上级主管和人事的确认,可以证明黄某确实存在加班且未调休的事实,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员工经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或确实出于工作需要而不得不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以未经审批同意为由否认加班事实的存在,一般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二审改判公司支付黄某加班费6万余元。
易苏苏提醒,劳动者在确实需要加班的情况下,首先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要求进行相应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当公司加班和调休制度过于苛刻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为依法维权提供依据。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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