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4 12:54:03
花费上万元参加培训,却发现该培训机构无资质,且与招生宣传不符,学员朱某遂诉至法院。记者24日从北京石景山法院获悉,该培训机构虚假登记、宣传,诱导学员支付预付款,构成消费欺诈,终被判令退费27780元并3倍赔偿损失83340元。法官以此提醒大家,参加教育培训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张某在网上查询到某技术培训学校的招生简介后,缴纳了16780元半永久纹绣班学费考证费、11000元纹绣工具用品费,并和该校一位股东签订了“教学协议书”。但收款后,培训学校并未教授张某相应的技术。
而且张某认为被告操作并不规范,遂对被告资质技能产生怀疑。经查证,该培训学校名称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也不包括纹绣技术培训;并且授课教师即该公司另一位股东,实际上并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与招生宣传不符。
3个月后培训学校注销登记,该校上述二人继受成为权利主体。学员张某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即该校上述两位股东连带退回原告所缴纳的纹绣工具用品费和半永久纹绣班学费考证费,由二被告连带3倍赔偿原告所缴纳的费用。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在开展技术培训学校的对外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工商注册登记不符的名称和标记,超出营业执照登记准许的经营范围,刻制未经备案的公章,并以“学校”名义公开招收学员,属于采取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诱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构成消费欺诈。故此,法院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11000元纹绣工具用品费和半永久纹绣班学费考证费16780元,赔偿原告损失83340元。
当前教育培训领域消费持续活跃,预付消费在教育培训领域迅速普及,但号称具有“命题老师”师资、“终身包就业”、超出经营范围营业、伪造教学资质、掩盖公司真实经营状况等经营乱象时有发生。石景山法院审管办主任王华伟表示,此案充分考量教育机构的主观欺诈故意与客观欺诈行为,认定教育培训消费中的消费欺诈,用司法裁判警示教育培训机构诚信经营、有约必守,对规范教育培训经营活动具有积极作用。对于消费者来说,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理性对待教育培训宣传内容,并注意查证教育培训机构教学资质。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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